通 知
一、 本校為協助經濟弱勢學生,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訂定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如附件一),並於102年12月10日行政會議通過施行。
二、 依該作業要點各系每年得聘用家庭年收入所得70萬元以下且申請時前一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以上之大學日間部在學學生乙名從事生活服務學習,每月服務時數以40小時為限,每小時以150元計算核發。
三、 符合申請資格同學須檢附生活助學金申請書(如附件二)、全戶戶籍謄本(申請時前三個月內有效)、家戶前一年所得清單及其他可佐證家境困難之文件。向各系提出申請並經該系審核通過後於103年2月17日前請將上述資料送交學務處課指組。
四、 審核通過之同學自隔年3月起至12月止,由審核單位安排至各單位實施為期8個月生活服務學習。(每年3月~6月及9月~12月,應屆畢業生至5月31月止)。服務單位須負責學生實施生活學習期間之輔導及考核並按月核實申報生活助學金。每月底前由學生填寫當月服務學習記錄考核表(如後附件三),經服務單位審核後,於次月10日前送交本組辦理結報以便核發生活助學金。
五、 學生生活助學金作業要點、申請書及當月服務學習記錄考核表將置放於本校網頁--學雜費資訊專區—生活助學金項下,各系如有需要可自行下載,另有其他相關疑義可電洽學務處課指組承辦人曾紀君(分機: 12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