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北科技大學九十五學年度校課程委員會議紀錄
時 間: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二日(星期二)上午九時正
地 點:行政大樓九樓國際會議廳
校課程委員會通過以下提案:
提案:電機博士班修讀博士論文每學期可修3或6學分之規定,擬追溯至92學年度入學學生均適用。
相關規定:92學年到94學年入學學生於通過博士資格考試後始得修習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