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同學大家好!
本校碩、博士學位考試辦法及延聘指導教授準則已於96學年度第二學期教務會議修正通過,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加檔案,為因應辦法之修訂,97學年度起,學位考試相關作業適用新表格,相關法規及表格已置於教務處網站,使用舊表格者將不予受理。
另,自本學期起,碩士班學位考試委員由校長授權所長聘請之,碩士班學位考試委員聘函由各所自行製發。
學位考試委員口試費及交通費請使用表23之口試費印領清冊,每位學生使用一張。
教務處研教組 敬上
97.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