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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菁英培育獎助計畫(研究生自行申請)
公告期限:2021/09/27至2021/11/01 公告人員:高永安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車輛測試中心:

車輛中心競逐智駕未來這條難路的行旅,期待對車輛懷有熱情的你加入同行,我們提供菁英培育獎助學金支持你對車輛的夢想,歡迎車輛控制、深度學習、人工智慧、大數據、通訊、車載系統資安、演算法、定位、嵌入式系統、系統動態、馬達控制、剎車、轉向、HIL、Radar訊號處理、影像處理、Lidar訊號處理、感知融合等相關領域研究生申請菁英培育獎助學金,讓自駕車夢想起飛。

菁英培育獎助計畫詳述如下:

一、目的:
       為鼓勵國內大學學生實際參與車輛自主研發相關研究,以及培育車輛產業的研發人才,獎勵青年學子敦品勵學貢獻社會,特設立此獎助辦法。
二、獎助對象:
       就讀於國內大學日間部全時修讀之碩博士研究生,有意從事「車輛研發相關主題之研究」,且畢業後有意願至中心任職者。
三、獎助金額:
       碩士生-受獎助期間,每名每月新台幣壹萬伍千元整,獎助以2年為限。
       博士生-受獎助期間,每名每月新台幣貳萬元整,獎助以5年為限。
四、獎助資格:
       (一)操行成績80分(含)以上,且在校期間未受記過以上處分。
       (二)畢業後願配合至中心服務者。
       (三)未受領其他負有任職服務義務之獎助者。
五、申請方式
       備齊下列資料後,寄至505 彰化縣鹿港鎮鹿工南七路6號,車輛中心 人力資源室 廖小姐收。
       (一)菁英培育獎助申請表。(點我下載)
       (二)大學四年成績單或研究所歷年成績單正本各乙份。
       (三)學生證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乙份。
       (四)個人資料使用告知事項暨授權同意書。
       (五)自傳(含生涯規劃),檔案以Microsoft Office相關檔案格式為限。
       (六)論文研究計畫書(應經指導教授簽名確認)檔案以Microsoft Office相關檔案格式為限。
       (七)教授推薦函。
       (八)各類技能檢定證件影本、工作經驗證明(未取得者免附)。
       (九)資料光碟片,內含「自傳」、「論文研究計畫書」,並於光碟片封面請註明「車輛研究測試中心菁英培育獎助」、「申請人姓名」及「申請系所」等資訊。(請勿壓縮,不便提供原始檔案者,可自行轉成PDF檔)。
六、報名日期:即日起至10月31日止(以郵戳為憑)
七、申請程序


八、受獎助學生之權利及義務:
       (一)應於取得畢業證書或服役完畢後15日內通知中心,以利安排履約報到相關事宜,其薪資與職等依中心相關規定核定。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前述期間履約報到者,應於一個月內以書面通知中心,並取得中心同意。
       (二)於中心服務之年限至少需與領取本獎助期間相同,尚需服役者得以研發替代役資格進行任用(可折抵服務年限),中心有權視當年度替代役名額決定是否以該資格任用。
       (三)在學或服役期間如欲於其他公司任職或服研發替代役,需以書面通知中心,並取得中心同意。
       (四)欲申請休學時,應於申請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心,中心自接獲通知次月起停止獎助。
       (五)經休學並申請復學時,應於復學後一個月以書面通知中心,經確認後,中心自接獲通知次月開始發放獎助。
       (六)受獎助期間,需於每學期結束一個月內提交一份研究報告書及成績單予中心進行評核,若未依期限繳交或所繳交之研究報告書經評核為不佳者,中心得終止獎助。
       (七)受獎助期間,若論文研究主題內容改變致與申請本獎助時所提之論文研究計畫內容不同,需以書面通知中心,經評核與中心研究方向不相關者,自接獲通知次月停止獎助,並得追償已受領之獎助。
九、追償獎助:受獎助學生,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應返還已受領之獎助。
       (一)交付予中心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報告、期刊論文或研究成果等)有侵害他人之智慧財產權者。
       (二)中途輟學、轉學、休學或法定修業年限期滿仍無法畢業。但休學期間未逾一年,並經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於在學期間、畢業後或兵役期間未經中心同意,於其他公司或機構任職(不論全職或兼職)或服研發替代役者。
       (四)申請資料有虛偽不實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五)領受其他有任職服務義務規定之獎助或另負有任職服務義務者。
       (六)在學期間受學校記過(含)以上處分,或操行成績低於80分或B等(不含)以下者。
       (七)涉及任何侵犯智慧財產權情節重大者或受有刑事案件判刑宣告確定。
       (八)未依規定至中心履約報到者。
       (九)論文研究主題內容與申請本獎助之論文研究計畫內容不同,且經評核與中心研究方向不相關者,自中心接獲通知次月停止獎助,並得追償已受領之獎助。
       (十)受獎助學生,服務未滿受獎助相同期間,依未履行部份之比例,繳回已領之獎助金額。
       (十一)中心接獲受獎助學生通知取得畢業證書或服役完畢之時,若無適當職缺提供受獎助學生,則合約關係自中心通知受獎助學生之日起終止,受獎助學生無需返還已領取之獎助。

築夢智駕未來 逐夢與你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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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附加檔案:1. 菁英培育獎助計畫申請表格下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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